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东亮与李毛、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亮,李毛,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86号原告魏东亮,男,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杜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东亮诉被告李毛、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毛、杜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东亮撤回对被告李毛、杜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