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群、瑞昌市乾能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瑞昌市乾能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李群,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瑞昌市乾能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白杨镇连山村(九山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816335422。法定代表人:岳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群与被执行人瑞昌市乾能铸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瑞昌市乾能铸造有限公司的有限存款95072.9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吴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