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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国顺与武汉华艺奢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顺,武汉华艺奢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240号原告:刘国顺,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住址湖南省汉寿县,现住越南,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书生,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华艺奢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梁山头村光谷藏龙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LJ9X61。法定代表人:郭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系武汉华艺奢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系武汉华艺奢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配货部经理,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刘国顺诉被告武汉华艺奢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已经主动履行完毕。原告刘国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顺撤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刘国顺负担。审判员  程世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