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某1与杜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325号原告:杜某1,女,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杜某2,男,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杜某2名字错误,杜某1向本院申请驳回起诉。本院认为,杜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思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