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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某1与杜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325号原告:杜某1,女,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杜某2,男,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杜某2名字错误,杜某1向本院申请驳回起诉。本院认为,杜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思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