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4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薛长年与马占国、张琴、葛先东、朱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长年,马占国,张琴,葛先东,朱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长年,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占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葛先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晓红,男,汉族。关于薛长年与马占国、张琴、葛先东、朱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向被执行人马占国、张琴、葛先东、朱晓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占国、张琴、葛先东、朱晓红向薛长年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9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430元,执行费31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占国、张琴、葛先东、朱晓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占国、张琴、葛先东、朱晓红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