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付华与朱淑华、张永丰、张秀荣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朱淑华,张永丰,张秀荣,张振东,张振亚,宗才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271号原告:付华,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朱淑华,女,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永丰,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秀荣,女,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张振东,男,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张振亚,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宗才,男,汉族,现住榆树市。付华与朱淑华、张永丰、张秀荣、张振东、张振亚、宗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付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付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娄红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