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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付华与朱淑华、张永丰、张秀荣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朱淑华,张永丰,张秀荣,张振东,张振亚,宗才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271号原告:付华,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朱淑华,女,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永丰,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秀荣,女,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张振东,男,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张振亚,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宗才,男,汉族,现住榆树市。付华与朱淑华、张永丰、张秀荣、张振东、张振亚、宗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付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付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娄红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