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可、康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可,康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386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龙良路龙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一期2座P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被告:张可,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康丽娟,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可、康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