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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中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图达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中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图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202号申请人阿拉善左旗中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巴图达来,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巴中西侧。阿拉善左旗中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图达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4日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14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巴图达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中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巴图达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中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 娜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萨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