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秋莲、罗兆根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秋莲,罗兆根,黄路军,李新南,罗志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监2号原审原告:王秋莲,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曾文景、戴文胜,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兆根,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付红燕,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路军,男,汉族,1961年4月3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第三人:李新南,男,汉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第三人:罗志光,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审原告王秋莲诉原审被告罗兆根、第三人黄路军、李新南、罗志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粤1302民初8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粤1302民初8591号案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叶伟健审 判 员 杨 梅审 判 员 黄链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纪舜龄书 记 员 尹嘉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