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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2986号原告:孙某,女,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姚志勇,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才干,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曾用名徐锁洪、徐锁庆),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吴苏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志勇、杨才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苏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后同居,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育有子女。婚后初期二人尚能共同努力、艰苦奋斗。但被告在事业取得重大进步后,逐渐冷落了原告,后发展到常年累月不回家,日常生活中也对原告不予照顾,致使原告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作为丈夫的义务,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虽不好,但未发展到破裂的程度,被告瘫痪以后原告不管不问,未尽到夫妻的抚养义务。若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12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后同居,××××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08年左右,原被告因生活中的矛盾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一起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双方并不存在较大的矛盾,只是缺少相互的沟通了解。本院在对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敬互谅,多点沟通,少点抱怨,多点理解,少点争执,尽力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完整。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