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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民再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张克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张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再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中兴路中段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674680452B。法定代表人:秦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娥,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云,男,满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系该公司会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克明,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文永,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克明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5)青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冀03民申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克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文永,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娥、刘庆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冠军审 判 员 史林波代审判员 张子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