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会功与杨峰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功,杨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577号原告杨会功,男,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晓,男,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峰,男,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功与被告杨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功的撤诉请求。案件诉讼费1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