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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会功与杨峰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功,杨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577号原告杨会功,男,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晓,男,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峰,男,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功与被告杨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功的撤诉请求。案件诉讼费1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