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尹宏勤与铜川市睿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宏勤,铜川市睿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尹宏勤,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睿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剑,该公司经理。尹宏勤与铜川市睿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睿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尹宏勤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98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并向铜川市睿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尹宏勤归还借款18000元,支付违约金18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97元。但铜川市睿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铜川市睿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剑因病在铜川矿务局精神卫生康复中心住院治疗,该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无能力偿还,公司计划从2017年9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欠款还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49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