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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蔡荣明与索海冰等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大龙村2社47户村民、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大龙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明,索海冰,王龙,高术田,高朋,刘海山,赵庆臣,王国,高继光,高继怀,王鹤,王磊,王洪军,王术林,刘利国,杜玉福,卢清国,王德臣,索福春,朱景和,王海军,赵德利,谭全林,王荣,蔡桂芳,刘建国,王富有,张中海,杨文龙,刘庆洲,孙录,杜玉生,王富军,王少军,王帅军,刘庆,刘明,高攀,索淑丽,刘大勇,陈洪涛,张宇,刘浩,王会军,谭福林,索海忠,孙建伟,刘俊海,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大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62号原告蔡荣明,男,1962年4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索海冰,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龙,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术田,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朋,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海山,男,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庆臣,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国,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继光,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继怀,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鹤,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磊,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洪军,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术林,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利国,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杜玉福,男,1955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卢清国,男,1955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德臣,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索福春,男,1935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朱景和,男,195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海军,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德利,男,1952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谭全林,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荣,男,194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蔡桂芳,女,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建国,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双阳区。被告王富有,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中海,男,1953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杨文龙,男,1985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庆洲,男,1993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孙录,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杜玉生,男,1953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富军,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少军,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帅军,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庆,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明,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攀,男,199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索淑丽,女,196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大勇,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陈洪涛,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宇,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浩,男,1990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会军,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谭福林,男,1959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索海忠,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孙建伟,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俊海,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第三人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大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敬阳,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蔡荣明诉被告索海冰等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大龙村2社47户村民、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大龙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荒坡承包合同书》有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5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荒坡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三人将位于大龙村2社的1.178公顷荒坡承包给原告,承包期限为23年,承包费10000元。第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了支委会、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32名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将荒坡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三人交付了承包费10000元,并经营管理荒坡至今,原告经营期间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被告大龙村2社47户村民向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山河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志鸿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用在其保管的第三人公章,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后又于2017年5月9日出具证明材料,宣布2016年11月2日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小组只对1983年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由其管理的耕地享有所有权,对荒坡不享有所有权,该荒坡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荒坡承包合同书》完全合法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5月15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荒坡承包合同书》,将涉案林地承包给原告使用。被告索海冰等大龙村2社47户村民申请仲裁,认为涉案林地使用权应属被告社全体村民享有,第三人是在未经被告社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林地转包给原告,仲裁中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荒坡承包合同书》无效,并要求原告退还合同签订的1.178公顷林地归被告社集体经营管理。即现第三人与被告社就涉案林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荣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桐—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