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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辛天华与陈荣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天华,陈荣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辛天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陈荣智,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辛天华与陈荣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