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光良、莱西市久星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良,莱西市久星锁具厂,马桂芳,刘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西市久星锁具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桂芳。原审被告:刘谦。上诉人刘光良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光良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在上海经营,买卖双方的交易、付款、送货均在上海完成;上诉人系××人行动不便,常需住院治疗;被上诉人起诉的第二被告不存在;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主张给付货币,其住所地为山东省莱西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是给付货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山东省莱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鉴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蓬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