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武与邢碧卫、宋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武,邢碧卫,宋红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053号原告:孟武,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信,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碧卫,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宋红旭,男,1974年5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系邢碧卫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武与被告邢碧卫、宋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武自愿撤回对被告邢碧卫、宋红旭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武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孟武负担。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