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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英库诉李淑芳、李成梁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库,李淑芳,李成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764号原告:朱英库,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刘宝群,黑龙江省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李成梁,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英库诉被告李淑芳、李成梁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英库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英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英库负担。审判员  张新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