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保良与崔羊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良,崔羊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134号原告:刘保良,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崔羊波,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良与被告崔羊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良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保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良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