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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保良与崔羊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良,崔羊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134号原告:刘保良,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崔羊波,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良与被告崔羊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良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保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良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