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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冯杰与筠连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筠连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27行初16号原告冯杰,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闵书全,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筠连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贵聪,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杰诉被告筠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调解决,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筠连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杰负担。审判长  杨文龙审判员  邓培刚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