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1276号原告:梁某某,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告:邓某某,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