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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1276号原告:梁某某,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告:邓某某,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