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龙与高凤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高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高凤友,男,1970年4月6日出生,现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张龙与被执行人高凤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81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凤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高凤友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现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81执恢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