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魏应汉和杨峰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应汉,杨峰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288号原告魏应汉,男,193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杨峰贵,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原告魏应汉与被告杨峰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魏应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应汉撤回对杨峰贵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应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应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宏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