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辉与刘须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刘须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956号原告:孙辉,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须杰,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连,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孙辉与被告刘须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孙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孙辉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