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774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1774号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被告:孙某。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838元及滞纳金4332元。合计费用71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某某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购买该小区房屋(房号:04-3-502,房屋面积92.76平方米)。原告依约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缴纳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7170元。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无理由拒不缴纳,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利益及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孙某送达2017年6月12日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应于7日内向本院提交被告的法定自然情况并且于7日内办理公告送达的手续,逾期未交公告费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本案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某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