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45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魏某某,男,生于1960年4月12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息(2016年6月20日前)合计2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执行人魏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岐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