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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胡广云、XX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云,XX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广云,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XX云,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胡广云与XX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925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胡广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云还借款112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XX云送达了(2017)皖0406执1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车牌号为浙J×××××的桑塔纳牌车,有一辆车牌号为皖D×××××的宝雕牌车,有一处已被抵押房产位于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领城45栋601,除此之外未发现XX云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XX云涉案众多,财产不宜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XX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胡广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