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蒋某与方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方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251号申请人蒋某被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杜某申请执行人蒋某申请执行方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云042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方某、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货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1150元,由被告方某、杜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杜某下落不明,执行通知书由其亲属代收。经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杜某的下落及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蒋某申请执行方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云0422执25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易继英审判员 杜跃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