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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孔敏与郭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敏,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孔敏,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20523197601272916,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郭斌,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32岁,汉族号码320583198411052913,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孔敏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刑初7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孔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