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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巧云与韩忠、胡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云,韩忠,胡永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299号原告:王巧云,女,194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韩忠,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胡永杰,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肥乡经济开发区民生街中段庞大汽车园区6号。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云诉被告韩忠、胡永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巧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巧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肖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