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执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仁林、徐培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仁林,徐培峰,杨雪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钱仁林,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培峰,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杨雪晴,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振群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泽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