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万仁与周俊杰、张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万仁,周俊杰,张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82号原告:于万仁,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镇刘堡村*组。被告:周俊杰,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中和镇二八石村。被告:张弛,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镇二八石村。于万仁与周俊杰、张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万仁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万仁撤诉。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计2367元,由于万仁负担。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靓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