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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万仁与周俊杰、张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万仁,周俊杰,张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82号原告:于万仁,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镇刘堡村*组。被告:周俊杰,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中和镇二八石村。被告:张弛,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镇二八石村。于万仁与周俊杰、张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万仁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万仁撤诉。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计2367元,由于万仁负担。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靓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