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超与被执行人李伟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李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李伟平,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李伟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超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超要求被执行人李伟平偿付工资款1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伟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伟平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