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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澳亚康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桥盛世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澳亚康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桥盛世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澳亚康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2层02室。法定代表人:曹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平,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桥盛世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A座5层501。法定代表人:杨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意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帅,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澳亚康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桥盛世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澳亚康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澳亚康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澳亚康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76.52元,减半收取4688.26元,由北京澳亚康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荣远审 判 员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