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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与董维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董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住所地东丰县公路段南侧。被执行人董维富,男,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申请执行董维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维富已履行判决完毕,将执行款与执行费主动交付给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