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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0年4月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何某某1,男,1955年9月1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何某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何某某1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何某某1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登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