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0年4月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何某某1,男,1955年9月1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何某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何某某1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何某某1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登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