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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富光与海口华堂府大酒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富光,海口华堂府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韩富光。被执行人:海口华堂府大酒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富光与被执行人海口华堂府大酒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