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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5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灵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灵君,徐素芬,张洛菘,张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5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8637730,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灵君,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徐素芬,女,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张洛菘,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张溢,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3执502号之一执行裁定,于2017年6月12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13日10时止在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灵君与张培春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路313弄1单元11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15××3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岩国用(2002)字第01601457号】。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陈斐(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35.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被执行人杨灵君与张培春共有的坐落在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路313弄1单元11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15××3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岩国用(2002)字第01601457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应权利通过拍卖转移给买受人陈斐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斐应于本裁定送达后及时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抵押权注销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过户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逾期提交办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森代理审判员 林 威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