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诸芳超与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芳超,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诸芳超,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本院在执行诸芳超与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诸芳超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诸芳超钻头租赁费163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诸芳超钻头租赁费163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560元、执行费23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仲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诸芳超钻头租赁费163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560元、执行费234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