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建彪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彪,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彪,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黄建彪依据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4〕9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4〕9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