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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碧军、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碧军,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彭文华,戴剑,张梅芳,瑞丽市古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碧军,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瑞丽市古龙珠宝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吉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彭文华,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原审被告:戴剑,男,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审被告:张梅芳,女,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原审第三人:瑞丽市古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瑞丽市瑞章路旁帕色村。法定代表人:彭文华。上诉人孟碧军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彭文华、戴剑、张梅芳、原审第三人瑞丽市古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31民初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孟碧军上诉称,一、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德宏中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云31民初6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然而德宏中院于2016年11月30日才向上诉人出具《交纳诉讼费通知》,属于未交诉讼费之前就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二、上诉人并非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该协议的管辖权约定对上诉人并无效力,上诉人住所地为昆明市,本案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虽不受《股权转让协议》关于管辖条款的约束,但本案讼争的《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瑞丽市古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即该股权转让的履行地为瑞丽市,因此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原审裁定后才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属于程序违法,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冯春梅审判员 杨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国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