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马某某诉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504号原告:董某某,男。原告:马某某,男。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雨,系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图县某镇某村。负责人:白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波,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马某某与被告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4元,全额退还二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升平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