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宏宇装璜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宏宇装璜有限公司,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9民初512号原告:哈尔滨市宏宇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为市南岗区三姓街59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董事长。被告: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团结村。法定代表人:樊华,职务董事长。原告哈尔滨市宏宇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双方及诉讼标的与本案正在审理的(2017)黑0109民初507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可以并入该案共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黑0109民初507号案件案理。审判员 任广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