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建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荣,男,1977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北市杜集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违反缓刑相关规定于2014年2月8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盗窃,于2015年3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成喜、代理检察员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荣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刘建荣将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15楼宇豪建筑公司的双扇玻璃门损坏后进入公司办公室盗走半箱蒙牛特仑苏牛奶。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的牛奶价值32元。2.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刘建荣将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808室的融瑞德汇金淮北分公司的双扇玻璃门损坏欲进入实施盗窃,因未能打开玻璃门,未���进入融瑞德汇金淮北分公司。3.2016年8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刘建荣进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东路广电中心对面的中湖治理项目工地办公室欲实施盗窃,未盗得有价值财物。4.2016年8月19日,在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2005室的韩科美容店内,被告人刘建荣进入韩科美容店盗走现金4300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刘建荣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归案经过,说明,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被害人李某1、柴某1、王某、汪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赵某、何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建荣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建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到8月19日期间,被告人刘建荣多次在淮北市相山区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8月8日左右,被告人刘建荣将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15楼宇豪建筑公司的双扇玻璃门拉开后进入公司办公室盗走被害人王某的半箱蒙牛特仑苏牛奶。经鉴定,该被盗的特仑苏牛奶价值3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录: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9月18日17时20分至18时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15楼宇豪装饰公司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未发现犯罪遗留痕迹及物品。2.淮北市价格认定局淮价认案[2016]2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特仑苏纯牛奶6盒价值人民币32元。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其上班时候发现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15楼的宇豪建筑公司的玻璃门是打开的,并且玻璃门中间的锁是坏的,其进门后发现公司里的半箱特仑苏纯牛奶没有了,当时其公司修门还花费了650元。4.被告人刘建荣的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其在国购的写字楼内有一个房间的玻璃门中间带圆的铁的锁,其拉开玻璃门进到里面翻了一会发现没有钱就从里面拿了半箱蒙牛特仑苏牛奶就走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二)2016年8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刘建荣将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808室的融瑞德汇金淮北分公司的双扇玻璃门损坏欲进入实施盗窃,因未能打开玻璃门,未能进入融瑞德汇金淮北分公司。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9月18日19时40分至20时10分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B区C座808室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未发现犯罪遗留痕迹及物品。2.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2016年8月10日7时左右一名穿浅色短袖、浅色短裤、深色鞋子的男子用手用劲扒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808室玻��门但是没有扒开,后该男子乘坐电梯离开。3.被害人柴某1的陈述:2016年8月10日8时左右,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B区C座808室的融瑞德汇金淮北分公司的员工打电话告诉其公司的玻璃电动门坏了,其当时以为是被人撞坏的就没有在意,让物业公司找人修了。8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物业的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说抓到一个专门撬玻璃门的小偷还把视频监控资料发给其,其打开公司的监控调取8月10日的录像,发现当天7时18分有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带着白手套用力在掰其公司的玻璃电动门几下,看没有弄开就走了,其把这个男子和物业发给其的视频中的男子比对了一下,发现是同一个男子,衣着相貌都一样。其公司损坏的玻璃门维修花了2800元。4.被告人刘建荣的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早上,其在国购广场C座,乘电梯到��楼的一间办公室,其用劲扒办公室的玻璃门想进入偷别人的东西,但是门被其弄开的太小其没进去。其当时穿的一个浅颜色的短袖T恤,颜色和米黄色差不多的短裤和蓝色鞋子。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三)2016年8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刘建荣进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东路广电中心对面的中湖治理项目工地办公室欲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后离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11月9日9时33分至10时20分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东路广电中心对面的中湖治理项目公司办公室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未发现犯罪遗留痕迹及物品。2.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2016年8月12日11时左右,一名穿浅色短袖T恤、浅蓝色短裤、深色鞋子的男子进入淮北市相山区中湖治理工地。3.被害人汪某的陈述:2016年8月12日下午,其放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东路广电中心对面的中湖治理项目工地办公室黑色双肩包内两个钱包里的1600元钱被盗,都是百元大钞(小的折叠式钱包里有15张、大的拉链式钱包里有1张)。其回到办公室调取监控录像检索其当天早上10时至11时20分其把包放在办公室的这段时间的监控录像,看到11时左右,一个身高一米七七左右的陌生中年男子骑着两轮电瓶车进入其工地,在工地一看到摄像头就捂住自己的脸,其怀疑是这个人偷的。4.被告人刘建荣的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其骑着电瓶车到人民东路广电中心对面的一个工地���其进入工地将电瓶车停放好后,步行进入工地办公室,其四处寻找机会想要盗窃,不过没有找到能偷的东西就走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四)2016年8月19日,在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2005室的韩科美容店内,被告人刘建荣进入韩科美容店盗走被害人李某1现金4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8月19日11时40分至12时20分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国购C座2005室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未发现犯罪遗留痕迹及物品。2.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刘建荣指认其在韩科美容店盗窃的案发现场。3.���频资料及制作说明:2016年8月19日7时29分15秒一名穿蓝色短袖、米黄色短裤、深色鞋子的男子从电梯出来,到电梯口旁边的一家公司的玻璃门处用手掰玻璃门但是没有掰开后离开;8时13分58秒,一名穿白色短袖、米黄色短裤、深色鞋子的男子出现在上述公司门口用手将玻璃门扒开,14分50秒该男子进入该公司,随后在该公司到处走动,18分28秒该男子从该公司出来后从楼层走道离开。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6年8月18日18时许,其离开其工作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国购C座2005室“韩科美容”店,当时的电动门用遥控器锁好,次日上午其到店后发现店内电动门被扒开了,其放在其办公室没有锁的柜子里的大概4300元(100元面值的多,还有10块、20块面值的)被盗了。其到物业处查看监控,看到8月19日8时左右有一个中年男子两次拨弄其的韩科美容院的玻璃���,其第一次在其店门口转转后走了,过了一会又回来用劲拨弄其店的玻璃门后进入其店,几乎走遍了每一个房间过后他就离开了,其店玻璃门被拨开出来轨道之后是其把门安置回去的。2016年8月20日早上,这个小偷被国购保安抓到,保安通知其去他们办公室,其进入国购C座5楼的保安办公室后看到这个人就是监控里的那个偷盗其美容店的小偷,其出了保安室在5楼电梯口要走的时候,一个保安对其说小偷说要和其私了,其当时没同意,随后就上电梯了。5.证人刘某的证言:其是国购公司专门负责监控录像的工作人员,国购C座大厦2005室韩科美容院在2016年8月19日被一个男的偷了4000多元,其从监控来回调取,在第二天早上8点半左右发现一个男的和监控里那个小偷特别像,衣服都没换,穿着蓝色T恤衫和大裤头,几乎一模一样,其当时就打对讲机通���其公司的报案去找他核对一下,在其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他之后把他请到C座5楼办公前台了。6.证人赵某的证言:其是淮北市相山区城里社区国购小区“心城”(东区)物业秩维部主管。2016年8月20日上午,当时其在小区办公室时保安班长通过对讲机通知其说抓到一个小偷,随后其就赶到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城里社区国购C座5楼客服部办公室,其进屋之后发现一个三四十岁左右、身高1米75以上、体型偏瘦的穿蓝色短袖T恤的男子(这个男子就是调取监控里显示的2016年8月19日在国购C座2005室门口拽门的那个男子),其几人就询问他是干什么的,他始终沉默不语,当时已经报警了,在警察来之前,这个男子当时拉着其屋内的一个客服何某小声说“这件事看能不能私了”,其当时想的就是他所指私了的事情就是指前一天偷别人东西的事情,没一会警察到了就把他带走了。7.证人何某的证言:2016年8月19日上午国购C座2005室的韩科美容店被盗了,次日,其公司监控室工作人员刘某通过监控对比发现有个可疑人员形象、衣服都非常像偷盗2005室韩科美容院的男子,他当时就手台通知其物业的保安同志去问问情况,当保安找到他的时候他显得非常慌张,其保安当时就让他去国购C座5楼的服务前台,当时其通知李某1过来看看可像是偷盗他们家美容院的小偷,过了好一会李某1才赶到,后来这个小偷问其能否私了,其说报警的是业主,能不能私了他跟业主谈,这个小偷当时说他该赔偿的他赔偿,能不能别报警了,其还是让他跟业主谈,李某1到了以后认出来这个人就是小偷。8.证人朱某的证言:其是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的物业公司总经理,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被盗��,案发第二天其单位的保安刘某通过监控视频认出来这个小偷,当时刘某把他抓住后,这个小偷还托刘某、何某带话给美容店女店主看能否私了。当时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到国购C座监控室调取的监控是公其监控室调取的,是真实的监控视频。9.被告人刘建荣的供述:2016年8月19日8时许,其到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写字楼内坐电梯到17楼然后走楼梯上下楼层遛,在遛之前将其的衣服换成一个白色的衬衣,其想看看能不能偷点东西。后来到17楼之上的一个带玻璃门的店门外。其到那之后用手将那个玻璃门扒开,然后将玻璃门从轨道上搬出来从门缝钻进去了,进去后在里面乱翻,在一个单间屋的办公桌后面的一个柜子里翻出来一沓钱,然后其没数就把钱放在其的口袋里了。然后其就离开到了火车站云天宾馆附近去了,次日上午6点多其还别人钱的���候把其口袋里的钱都给了对方,大概有7000元钱,里面有其在盗窃之前山上有的2000多元钱,也就是其盗窃了大概4000-5000元,其盗窃的钱里有10块、20块、50块的大概500、600元,其他的都是100元的整钱。19号那天其一开始穿的是蓝色的短袖T恤、米黄色的裤子、蓝色的鞋子,后来其进去偷东西的时候把短袖T恤换成白色的衬衣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综上,被告人刘建荣共计实施盗窃4起,其中盗窃既遂2起,未遂2起,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32元。被告人刘建荣于2016年8月2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的保安抓获后报警,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接警后到场将被告人刘建荣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刘建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建荣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建荣出生于1977年4月3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1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违反缓刑相关规定于2014年2月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盗窃,于2015年3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民警李若愚、夏斌出具的归案经过、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民警李某2愚、夏斌、杨志出具的说明:2016年8月20日,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的保安同志报警称抓获到2016年8月19日盗窃国购广场C座2005室的犯罪嫌疑人一名。该所民警到达后依法口头传唤刘建荣至所内接受调查,刘建荣归案后交代其于2016年8月期间三次盗窃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C座大楼内三家办公室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阶段对被告人刘建荣的讯问均保障了其合法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建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刘建荣在实施第一起、第二起盗窃时均采用破坏性手段,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实施的第二起、第三起盗窃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建荣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二、被告人刘建荣对被害人王奇被盗财物损失三十二元、对被害人李丽被盗财物损失四千三百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中杰代理审判员 王 森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小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