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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俞某、蒋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蒋某,赫某,陶某,徐某,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男,1992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男,1992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赫某,男,1992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陶某,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常州市武进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曾因赌博于2014年8月8日被罚款人民币五佰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常州市武进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曾因损毁公私财物于2008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蒋某、赫某、陶某、徐某、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蒋某、赫某、陶某、徐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1日晚、4月22日晚、4月24日晚,被告人俞某、蒋某以营利为目的并经预谋,由被告人俞某提供场地,被告人蒋某招揽赌客,并雇用被告人赫某、陶某、徐某、钱某负责“抽头”、“望风”等事项,在常州市天宁区三堡浜路8号南侧办公楼二楼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4月24日晚,六被告人组织张某1、赵某、蒋某、罗某等20人在上述地点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34030元,查获赌博工具骰子2粒、麻将牌40只、对讲机2只、监控设备1套。被告人赫某、陶某、徐某、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上述时间、地点参与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的事实。被告人俞某、蒋某于2017年4月2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上述时间、地点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蒋某、赫某、陶某、徐某、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六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未到庭证人张徐杰、赵某、蒋某、罗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蒋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赫某、陶某、徐某、钱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仍多次提供服务帮助赌场运营,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俞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赫某、陶某、徐某、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赫某、陶某、徐某、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钱某具有前科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上列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扣除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9日,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扣除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9日,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对查获的作案工具骰子2粒、麻将牌40只、对讲机25只、监控设备1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兆林审 判 员  仇慧星人民陪审员  陆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