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中堂与苏州洁耐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郭巷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洁耐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苏中堂,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郭巷分公司,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洁耐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方秋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中堂,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审被告: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郭巷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塘东路88号。负责人:王晓峰。原审被告: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上诉人苏州洁耐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耐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中堂、原审被告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郭巷分公司(以下简称维信电子郭巷分公司)、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洁耐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洁耐美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苏州市××区,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苏中堂因在维信电子郭巷分公司的厂房内摔伤,提起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苏中堂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所在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洁耐美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稚群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