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东协电站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东协电站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627号申请人自贡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哲珣。被申请人自贡市东协电站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范淑宁。案外人赵哲珣,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自贡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自贡市东协电站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五星街支行银行存款117814.20元,案外人赵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屋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赵哲珣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市东协电站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8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人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