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恩昌、秦静因与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恩昌,秦静,沈阳加州阳光花园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恩昌,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静,女,1958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张恩昌,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法定代表人:谷鹏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恩昌、秦静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恩昌、秦静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恩昌、秦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恩昌、秦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冠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