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5执3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楚雄汇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安县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汇海商贸有限公司,姚安县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86号之二申请人执行人楚雄汇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安县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龙公司”)。住所地姚安县。法定代表人:吴仰明,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汇海公司申请执行亿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民终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亿龙公司支付汇海公司货款3354788.78元及资金占有费995910.29元;由亿龙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7658元,保全费5000元。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亿龙公司未履行义务,汇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亿龙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履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同时申请人汇海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执3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周丕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发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