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行审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审116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83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高黄计生征决[2016]第10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庆审判员 邓 坚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 娜 微信公众号“”